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汤行初字第85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戴贵安不服被告汤阴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一案,经审查,根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张改丽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方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