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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黄文英、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文英。 委托代理人吴泽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苏定堃,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贞雨,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南阳广电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文英

委托代理人吴泽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苏定堃,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贞雨,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南阳广电同方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秦付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辉。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英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一审第三人南阳广电同方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同方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文英、被上诉人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代理人马贞雨,一审第三人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辉、马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1月19日,原告黄文英购买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无线机顶盒,并办理无线入网手续。2013年11月20日,黄文英向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存在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要求责令被申诉举报人召回已销售的产品,保障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人身安全。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开办人系南阳电视台。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诉举报后,于2013年12月16日向南阳电视台下发《关于占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限期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完善手续,进行整改。2014年2月25日,南阳电视台向被告南阳市文广新局提交(2014)11号文件《关于申请南阳电视台地面数字电视发射频率的报告》,内容为“……为改善南阳市广大农村、特别是有线数字电视难以覆盖区域观众的收视条件,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决定开辟一个地面无线数字电视频道,用于模数同播发射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和南阳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特申请一个电视发射频率。”被告南阳市文广新局于2014年2月28日印发宛文广新(2014)16号文件《关于同意上报南阳电视台申请地面数字电视发射频率的意见》,向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南阳电视台的申请。2014年3月31日,南阳电视台向南阳市文广新局呈报《关于占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该报告第二条:责成我台下属“南阳广电同方数字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复正式下达之前,暂停发展用户,暂停部分节目播出,只保留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南阳电视台节目和部分实验性节目。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申诉举报申请后应在60日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被申诉举报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告知原告,而被告没有依法行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从本案审理情况看,被告在接到申诉举报后60日内向第三人的上级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提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向其进行答复,关于该意见,因对投诉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属于被告南阳市文广新局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产生政治上的责任,但不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况且结合本案情况看,原告黄文英已经知道了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对被告对第三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方式存有异议。但是被告如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不涉及原告,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因而原告不是被告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对被告文广新局是否履行职责及如何履行职责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被告南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如何履行职责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诉讼可审查的问题。另,原告黄文英申诉举报的第二项内容,系个人权利的主张,不属于行政权利处理的范围,被告文广新局未予处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文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文英负担。

上诉人黄文英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徇私枉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文广新局当庭口头答辩称: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广电同方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称: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已查明,一审被告在接到上诉人申诉举报后60日内(第26天)向一审第三人的上级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而且一审第三人的上级单位已作整改。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上诉所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徇私枉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黄文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