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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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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云松与被申请人吴云法、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再终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云松,男,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再终字第00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云松,男,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司素杰,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云法,男,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五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庆,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征,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建设东路市民组家属院195号,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云松与被申请人吴云法、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云松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南行申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李云松的申诉。李云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1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云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司素杰,被申请人吴云法,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征、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行终字第00108号行政判决和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 卫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