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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伯武、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履行移民身份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驳回原告王伯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伯武负担。 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南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伯武。 法定代理人周秀红。 法定代理人王新玖。 委托代理人李鹏。 被告桐柏县人民政

驳回原告王伯武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伯武负担。

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南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伯武。

法定代理人周秀红。

法定代理人王新玖。

委托代理人李鹏。

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伯武因诉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履行移民身份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伯武的法定代理人王新玖、委托代理人李鹏,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马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原告母亲周秀红出嫁到桐柏县城关镇银凤小区196号,与王新玖登记结婚。王新玖家是非农业户口,周秀红的户口、责任田等问题不便迁走。2009年,原告出生,出生后户口登记随母亲,出生医学证明齐全,符合国家政策。原告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和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库区农村移民安置政策。2010年,桐柏县调查登记移民工作,因为原告家人举报所在的小盐沟组组长陈春占毁林等问题,陈春占在移民登记时公报私仇,坚决不予上报原告的移民身份。原告家人反映到村、乡、县均没有结果。今年又统一把原告的户口迁移到桐柏县程湾乡姚河村。村、乡、县既然不承认原告的移民身份,为何不把他们的户口留在原籍程湾乡艾庄村小盐沟组?为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确认原告的移民身份。

被告答辩称:1、桐柏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桐政(2010)62号文件,专门成立了桐柏县石步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桐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桐编(2013)18号文件,将桐柏县石步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升格并更名为桐柏县移民局。规定移民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水库移民的总体规划、搬迁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和在建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对移民安置项目和后期扶持项目进行审核、批复、监督和验收;负责全县移民投资的财务、资金管理和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编制财务预决算,监督检查全县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2、本案原告不应该认定为移民身份。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中对移民身份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中(二)“核定登记对象”第2条规定“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中(二)“核定登记对象”第2条规定“农业户口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或非农业户口移民户,身份仍为农业户口的,本人予以登记,所生子女不予登记”。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对婚出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其子女随母、公公、婆婆、丈夫、妻侄子、妻侄女等随迁情况,只认定婚出人员为移民人口,其安置随原户主进行安置”。结合本案事实,原告的母亲周秀红为农业户口,其出嫁与非农业户口的王新玖,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原告作为王新玖与周秀红的子女,均不能登记为移民。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和监护人的户口薄;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林权证;4、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5、王新玖与周秀红的结婚证;6、王新玖与周秀红身份证。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及材料:1、桐政(2010)62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步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的通知》;2、桐编(2013)18号《关于桐柏县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桐柏县移民局及升格的通知》;3、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办法》和《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补充规定》;4、《桐柏县石步河水库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宣传提纲》;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6、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7、豫政(2006)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8、宛政(2006)76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依照本院要求,被告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桐柏县公安局程湾派出所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李元枝等户口情况的说明》;2、李元枝自愿迁入桐柏县程湾乡姚河村下吴沟组投亲靠友的申请;3、桐柏县程湾乡人民政府与李元枝签订的《石步河水库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协议书》;4、桐柏县程湾乡姚河村下吴沟组与李元枝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5、2014年10月14日李元枝领取34080元的领款单。

经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5、6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因原告提交的证据2、3的权利人并非原告,故排除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被告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及材料1-8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1-5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王梦楠出生于2008年,王伯武出生于2009年。王梦楠、王伯武的母亲周秀红与其父王新玖于2007年登记结婚。王新玖属于非农业户口。王梦楠、王伯武的户口跟随周秀红,周秀红的户口跟随户主李元枝,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7月10日,户籍地址原在桐柏县程湾乡艾庄村小盐沟13号的李元枝、周秀红、王梦楠、王伯武一家迁移至桐柏县程湾乡姚河村下吴沟37号。2014年10月23日,桐柏县公安局程湾派出所出具《关于李元枝等户口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李元枝、周秀红的户口因投亲靠友由程湾乡艾庄村小盐沟迁移至程湾乡姚河村下吴沟,后由其亲属史峰代为办理。根据户口登记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为便于户口管理,特将周秀红两个未成年孩子王伯武和王梦楠随其母亲迁往程湾乡姚河村吴沟组。”王伯武、王梦楠认为自己应当登记为移民,在遭到有关部门拒绝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桐柏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移民身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