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再终字第00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兴明(周心明),男,汉族,住桐柏县淮源镇老湾村盛老庄组40号。 委托代理人:周发海,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兴明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贾松啸,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明,系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兴明与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为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周兴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兴明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南行申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周兴明的委托代理人周发海、周天雷,被申请人桐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耀明、马继伟及第三人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淮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南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2)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东汉 审 判 员 李 芳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