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终字第0017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庆,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长富。 一审第三人乔晓哲。 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征、被上诉人乔长富、一审第三人乔晓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决; 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