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3号
你因与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郭思广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以本案争议地是你的责任田,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不应将争议地确权给郭思广使用,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的高政(2006)51号《关于河门头村民郭思广、郭新民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高政(2006)51号《关于河门头村民郭思广、郭新民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内容为:“1、本案争议宗地(河门头村东头东西大街路北、南北胡同西,西边南北长l5.35米,东边南北长15.20米,南边东西宽17.6米,北边东西宽18.08米),其中东部东西宽10.65米归郭思广使用;下余西部土地归郭思广暂时管理使用。2、本决定第一条内容,待落实村镇规划时按规划执行。”郭新民对该决定不服,以本案争议地是其责任田,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不应将争议地确权给郭思广使用。但经查明,本案争议地是1981年前后,由郭思广的父母、郭思周(郭思广二哥)一家四人、郭思恩(郭思广大哥)和郭新民父子二人共计八口人,从门头村第一生产队以户的名义按人口平均分得,第一生产队对此地未进行调整、增减及其他变化。1990年前后,郭思广外出返乡,经郭思广父亲同郭思恩(郭思广大哥)、郭思周(郭思广二哥)及多位自家亲戚共同协商,签订了书面分家合同,约定由郭思广在本案争议地上建房居住,郭思广即建房三间,后该房部分房顶塌陷。郭新民称本案争议地是其责任田,但1998年滑县高平镇土地利用状况图显示,本案争议地属打场谷地,未被作为耕地使用,且本案争议地西邻、北邻、东邻均有村民建成的宅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滑县高平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辖区个人之间的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