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6号
内黄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与内黄县后河镇仗保外村民委员会、内黄县人民政府、内黄县水务局土地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了(2013)安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黄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黄县水务局抗旱服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郭鲁训
审判员 杨西建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