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22号
郭增玉:
你因与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王建修、李会平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以王建修所占土地系你与其他五户的承包地,原来是租给王建修的,有王家池村委会的证明、分地清单、粮食直补手册等证据为证;王建修2006年建成房屋,2010年8月13日申请登记、10月8日才领取了土地证,颁证程序不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00年7月3日,王建修交王家池村委会村镇规划配套基金3000元、建新拆旧押金5000元。2000年7月7日第三人王建修、李会平与王家池村委会签订拆旧建新建房合同。2000年8月13日林州市土地管理局为王建修颁发了土宅字(2000)第134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批准面积为167平方米。2000年8月16日王家池村委会向有关部门出具信函,同意王建修占用非耕地建房并请求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建成后村委会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将建房押金退还王建修。2010年8月13日王建修持土宅字(2000)第134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林村规编号05009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林村规编号0500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城郊乡王家池村委会出具同意办理土地证的证明向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之后,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进行了地籍调查和现场勘丈,经城郊乡王家池村委会勘测定界盖章确认,并于2010年9月27日分别在王家池村委会门口及该宗土地上张贴了异议公告,期满后报经林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据林政(2003)62号文件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10年10月8日为王建修办理了167平方米的(2010)第3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林州市人民政府是林州市辖区内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的法定机关,享有法定职权。王建修申请登记颁证前有其与该村委会的建房合同、政府用地批复、土地和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材料,手续齐全。王建修建住宅先经过政府批准、土地和城乡规划部门许可后建房、并在建房后申请登记颁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