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2号
苏凤桐:
你因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以驾驶证合法有效、未实施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交的材料是虚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你进行处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监控录像、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受害人及证人询问笔录、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综合上述材料,能够认定你实施了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你虽对上述材料不认可,但亦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