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5号
康彦艳:
你因与内黄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行初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以内黄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行初重字第4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完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内黄县公安局在调查处理你与穆战胜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撤销。据此,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