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9号
王勤友:
你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1)安中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你与本案的第三人为前后邻居,因为土地证上的登记尺寸问题发生争议,但你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并没有发生变化,一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如果你坚持认为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上登记的尺寸存在问题,你也可以依法申请安阳县人民政府对土地证进行变更登记。故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