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4号
你们因与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林州市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费待遇等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44号行政判决,以我们所请求的有关待遇属于劳动保险项下支付的范围,李用才系在职死亡,生前一直缴纳社会保险,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的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们应享受相关待遇,我们要求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履行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费待遇法定职责的请求应予支持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秦生芬与李用才系夫妻关系,李鑫、李涛、李娜与李用才系父子女关系。李用才生前通过林州市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在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9月12日李用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2009年9月18日林州市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向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办理李用才的养老保险手续。2009年9月22日,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退还李用才家属个人账户中个人本息5357.13元。秦生芬、李鑫、李涛、李娜曾于2011年11月28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州市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履行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载明:“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紧制定与之配套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现就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暂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二、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暂不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案中,李用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死亡时间是2009年9月,应当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但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规定的支付渠道为:“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且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由交通事故部门处理后企业是否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除肇事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外,企业单位还应按我省豫劳险字(1992)20号、豫劳险(1993)1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死亡待遇执行。”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报告》第二条规定了七项统筹项目并规定:“凡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支付”。故秦生芬、李鑫、李涛、李娜要求林州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履行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待遇等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