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1号
陈守科:
你因与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陈化庆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你与陈化庆无肢体接触,根本没有动手打过陈化庆;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作出的滑公(焦虎)决字(2008)第32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作出的滑公(焦虎)决字(2008)第32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08年10月31日下午,陈守科和陈化庆就陈守科家的农田补贴问题发生争执。陈化庆向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报案称在陈守科家被陈守科殴打其脸部致伤。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调查了证人,并委托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化庆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公(滑)伤鉴(法医)字(2008)14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陈化庆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08年12月9日,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对陈守科作出了滑公(焦虎)决字(2008)第32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作出的滑公(焦虎)决字(2008)第32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08年11月1日,焦虎乡陈庄村陈化庆报案称他在本村陈守科家中被陈守科殴打其脸部致伤,经鉴定陈化庆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现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经本院审查认为,滑县公安局焦虎派出所依据被害人陈述、调查证人的笔录及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公(滑)伤鉴(法医)字(2008)14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陈守科作出滑公(焦虎)决字(2008)第32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