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20号
张福林、张美新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张艳兵、琚桂云、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了(20l4)安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福林、张美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福林、张美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长 郭鲁训
审判员 杨西建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