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7号
程来芳:
你因与安阳市北关区农林水务局行政确认及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立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安阳市北关区农林水务局出具错误无效证明,严重侵害你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农林水务局接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的调查函后,根据调查函所出具的证明,是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调查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行政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