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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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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喜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百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金喜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百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金喜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安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金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金喜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秀清

审 判 员  赵中友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