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程利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百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金喜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安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金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金喜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秀清 审 判 员 赵中友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