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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俊杰申诉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0号 陈俊杰: 你因与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局、第三人赵光亮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0号

俊杰

你因与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局、第三人赵光亮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调查该案过程中的部分《询问笔录》确系办案民警杜军一人签名,二审判决也认定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从公安机关对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和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来看,能够证明你实施了殴打赵光亮的行为。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安公高新(治)行罚决字(2013)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俊杰与赵光亮互殴,陈俊杰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因离婚前的子女物品问题与赵光亮发生争执,引起冲突互殴,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该条规定对你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