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4号
梁晓波:
你因与内黄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内黄县公安局在调查处理你与穆战杰治安处罚争议一案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一、二审的判决证据充分。内黄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