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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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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香与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张林平、宋会民土地行政争议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5号 王兰香: 你因与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张林平、宋会民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你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是和爱人宋会民继承岳父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5号

王兰香:

你因与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张林平、宋会民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你所居住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是和爱人宋会民继承岳父宋连福的房产。1950年汤阴县人民政府为宋连福颁发的房产土地使用证上记载国有土地1分1毫,合67.65平方米。1997年汤阴县人民政府对东大街进行改造时,依据汤政土(1997)20号文件,收回你的房屋用地面积42.9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剩余的24.75平方米并没有收回,也没有安置。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尊重事实,将你的门面房东侧东西南头1.25米,东西北头1.20米,南北10.45米土地使用权确定为你和张林平共用土地使用权(伙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城政(2012)20号《关于政通中路张林平与王兰香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城政(2012)20号《关于政通中路张林平与王兰香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将王兰香门面房东侧东西南头1.25米,东西北头1.20米,南北1O.45米的争议土地作为王兰香和张林平共用土地使用权(伙路)。汤阴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汤政复决(20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理决定。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认定,该案争议的地方原来是王兰香的岳父宋连福土改时与刘凤山、刘忠尧共居一院,并分别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宋连福《土地房产所有证》(1950年3月9日,编号60631)记载:房屋3间,地基二段,面积1分1毫;房产一栏记载:l、城关十街路北房产三间,面积0.082亩,四至:东至本主,西至王,南至王、伙路,北至刘,备注:向前通街路伙;2、房产面积0.019亩,四至:东至刘,西至本主,南至王、伙路,北至刘。该土地证的面积l997年东大街进行拆迁改造前未进行过调整。1981年王兰香一家将宋连福土改时所分的房屋原边翻建,并于1989年9月进行房屋登记,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为宋慧民,房屋登记表显示:西楼2层6间,该房屋东西南段宽为6.21米,东西北段宽为4.17米,南北西侧长为8.58米,东侧南段南北为3.44米,东侧北段为5.14米,房屋占地面积42.79平方米。1997年3月,汤阴县人民政府对东大街进行拆迁改造,王兰香及宋会民上述房屋也在改造范围。汤阴县人民政府1997年3月29日作出汤政土(1997)20号文件《关于收回甜水井街、东大街刘孝言等114户居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宋会民和王兰香上述土地面积42.9平方米(6.5米×6.6米),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刘忠尧在该院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也被县政府收回。根据1997年东大街改造规划图,王兰香房屋东侧原伙路和收回的刘忠尧部分土地为对外拍卖,宗地编号为第14号,东西为5.80米,南北为9.OO米。第14号拍卖地块东侧规划2.00米宽伙路供院内三户行走,后又将拍卖地原来东西5.80米改为5.00米拍卖,将伙路增宽至2.8米,并将伙路由第14号拍卖地块东侧调整到该宗地西侧。2004年5月20日,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阴县建设局、汤阴县人民政府共同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宋会民属就地改造户,宋会民邻街原土地使用权全部被收回并重新出让,考虑到院内三户行走不便,故对伙路进行了调整,不准任何人私占影响他人行走。王兰香和宋会民对此证明信函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汤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宋会民、王兰香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安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2005)汤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并确认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阴县建设局、汤阴县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信函无效。上述第14宗拍卖土地被张林平竟得建起了门面房,王兰香和宋会民为就地改造户,按照文件规定重新购买土地使用权6.50米×9.30米,并建起了门面房。该院住户刘怀远于1997年将该院北屋卖给了王建新。王兰香一家居西屋,王建新居北屋,两家共同经王兰香门面房与张林平门面房之间的出路行走。王建新又将房屋卖给了张林平所有。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即张林平与王兰香争议的通街伙路已经经过1997年重新改造,王兰香也按照新的改造规划建设了自己的房屋,实际上也是对汤阴县东大街新的改造规划的认可。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将本案争议的土地确权为通街伙路,已经考虑到了该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经现场实际丈量,将王兰香门面房东侧东西南头1.25米、东西北头1.20米、南北10.45米的争议土地作为王兰香与张林平共同土地使用权(伙路)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