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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振威、李梦梦、李高璐确认移民资格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初字第00014号 起诉人李振威,男。 起诉人李梦梦,男。 起诉人李高璐。 起诉人李振威、李梦梦、李高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于2008年8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三行初字第00014号

起诉人李振威,男。

起诉人李梦梦,男。

起诉人李高璐。

起诉人李振威、李梦梦、李高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于2008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李家寨村李振威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判令产业集聚区限期重新对李振威等三人的移民资格问题作出行政行为,依法确认李振威等三人的移民资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水库移民,进行财政补助的扶持政策及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李振威等人是否符合移民资格所作的《关于李家寨村李振威移民确认问题的答复意见》是依据该政策规定作出,且李振威等人于2008年8月1日收到该《答复意见》,2010年10月11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振威、李梦梦、李高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