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金跃(耀),男,汉族,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现住舞钢市。 上诉人马金跃因诉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诉讼主体均适格,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证据不足并不是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定要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9日、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24日、2014年9月没收上诉人马金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