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福帅,男。 委托代理人王照斌,获嘉县史庄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解长江,男。 法定代表人汪晓,该管理处书记。 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宋子房,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凯,该管理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西庆,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解福帅因不服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共同扣押其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证和强行卸下其沙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牧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