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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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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勇、王瑞华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62号 上诉人曹志勇(一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王瑞华(一审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曹志勇之妻。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濮阳

(2014)豫法终字第00262号

上诉人曹志勇(一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瑞华(一审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曹志勇之妻。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赵瑞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靳爱红,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翠钦,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濮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