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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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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香不服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拆除其房屋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红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郭秀香,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11390523152,新乡市烟糖公司退休职工,住新乡市胜利路康乐巷21号, 委托代理人付春香,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红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郭秀香,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11390523152,新乡市烟糖公司退休职工,住新乡市胜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