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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忠娥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初字第32号 原告刘忠娥,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云、陈晨,信阳市人民政府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判 决 书

(2014)驻初字第32号

原告刘忠娥,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巧云、陈晨,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柳自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甘爽,河南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丁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洪涛,主任。

第三人马建生,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

第三人马建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

第三人马建宏,男,1943年1月6日出生。

第三人马建军、马建生、马建宏委托代理人殷德贵,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忠不服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同月28日向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忠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军,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巧云、陈晨,第三人平桥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甘爽,第三人马建生、马建军及马建生、马建军、马建宏委托代理人殷德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庄村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作出信政复决字(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查明,争议林地位于明港工业管理区丁庄村下河组红石嘴水库南边,面积285亩,东与新建组山分水交界,南与乡林场李五选承包山交界,西与郑庄组和下河组山分水交界,北与红百嘴水库交界。1969午修建红石嘴水库时,下河组分为河南、河北两个自然村庄,河南村庄有马建生、马建宏和邵文章(刘忠娥的公公)3户。1993年以前,丁庄村下河组河南7亩耕地由马建生、马建宏、王齐花三家耕种(后王齐花外迁);1993年以后,河南7亩耕地由马建生、马建宏、邵文章三家耕种(其中马建生3亩多、马建宏1.5亩、邵文章1亩多)。2000年,邵文章离开下河组河南,搬到下河组河北居住,其1亩多田地由居住在下河组河南的儿媳刘忠娥耕种。后来,马建生和马建宏先后离开下河组外出,把其承包的耕地抛荒,多年不交农业税费,丁庄村委会为减轻农业税费负担任务,找到马建生和马建宏,和他们商谈退出耕地,不再承担农业税费,由村委会向其他村民重新发包。2002午8月10日,马建生、马建宏与丁庄村委会签订了《关于下河组河南耕地交付村发包的协议》,协议退出时间为20年(2002年9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刘忠娥因在河南山上开矿,且居住河南,并耕种河南邵文章家1亩多耕地,愿意承包下河组河南其他人的耕地。2002年10月15日,丁庄村委会与刘忠娥签订了《关于下河河南耕地与空闲地的承包协议》,承包范围是下河组河以南的耕地与空闲地和荒山,承包期20年(2002午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并约定“现有林子树属私有”。2003年刘忠娥将河南的7亩(后经区林业局调查测量实际为11亩)耕地上种植扬树,并向平桥区林业局申请办理了信平林证字(2004)第T0301695号林权证。

刘忠娥与丁庄村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土地范围含有其他村民“土改”时期分的老柴山,1981年“林业三定”时,下河组村民没有划定自留山,也没有任何自留山证。根据对村民的调查,无人能准确说明河南柴山是哪几家的。马建生和马建军、刘忠娥、马建宏等当事人也都不能准确说明河南山上有几家村民的柴山,且其本人反映的林地位置与其他村民的柴山存在重叠现象。刘忠娥从丁庄村委会承包耕地、空闲地及荒山时并不清楚承包的范围内有别人的柴山,后在为退耕地办理林权证时,马建生和马建军、马建宏认为她承包范围内有他们三人的自留山,遂发生纠纷。2013年10月21日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丁庄村民委员会向平桥区人民政府递交了确权申请,平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信平政决字(2014)001号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决定。政府认为,马建生、马建军与刘忠娥之间的纠纷基于土地承包协议,该纠纷发生于2003午3月1日以后,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平桥区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决定撤销平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平政决字(2014)001号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决定。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证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复议的职权;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四十条,证明作出复议决定进行了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延期审批、送达,程序合法;事实依据:1、2014.1.26平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平政决字(2014)001号《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决定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马建生、马建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申请人的委托书,证明复议由申请人提出;3、2002.8.10马建生、马建宏与丁庄村委签订的《关于下河河南耕地交村发包的协议》,证明有承包协议;4、2002.10.15刘忠娥与丁庄村委签订的《关于下河河南耕地与空闲地的承包协议》及平桥区兰店乡法律服务所对土地承包合同见证书,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存在;5、2004.11刘忠娥的信平林证字(2004)第T0301695号林权证,证明刘忠娥对承包地上的林木具有所有权;6、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平桥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第三人参加复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案按法定程序进行的;7、复议中平桥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有:信平政决字(2014)001号《林地权属纠纷确权决定书》及签发笺、明港工业管理区因土地纠纷给平桥区政府的请示及丁庄村委的申请、平桥区林业局给平桥区政府的《关于明港工业管理区丁庄村下河组林权纠纷的调查报告》、明港工业管理区与丁庄村委关于丁庄村与马建生、马建宏、马建军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情况说明,争议地块四至界限确认书、勘查图、马建生、马建宏与丁庄村委签订的交付承包地协议,1995.9.28原兰店乡政府与马建生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刘忠娥与丁庄村委签订的承包协议及见证书、2002年刘忠娥缴纳的土地承包款、刘忠娥的林权证、2012.10.17林业局关于刘忠娥11亩退耕还林地的情况说明、李泽对承包地的简介、李五选承包乡林场与下河组的界限声明、杨铁山证明、祝元忠证明、罗光发、胡培礼证明,对史恒山、张正春、胡杰忠、胡卫忠、张吉祥、张吉友、李德峰、马建清、窦利军、李开明、邵大成(邵长青)朱万喜、胡友忠、胡培礼、李清祥、窦元明、刘忠娥、马建军、马建生、马建宏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送达回证,以上证明有土地承包纠纷;8、复议中马建生提供的2002年其所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收据,证明他是土地承包人;9、中共信阳地委办公室地办法(1998)10号《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若干问题的处理》,证明的是对土地承包的规定;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