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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凤全与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凤(风)全,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珍,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伦领,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驻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凤(风)全,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叶珍,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伦领,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强,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树森,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凤广,又名赵亮,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凤全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34号行政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凤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珍、赵伦领,被上诉人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峰、杨树森,被上诉人赵风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简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日做出宋政(2013)79号《关于对宋岗村委赵营组村民赵凤广与赵凤全宅基地纠纷进行确权处理的决定》:经查:赵凤广宅基地登记在其母亲赵亮娘的名下(赵亮是赵凤广的小名),南北宽16.7米,东西长12.3米,面积205平方米,四至分别是:东至赵敬民,南至赵凤全,西至空地,北至水沟。当事人又提供了1990年12月3日宋岗村委和宋岗乡政府土地清查办公室开具的收款凭证两张(缴款人姓名是赵凤广)以及宋岗乡国土资源所于2009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在调查中,争议另一方当事人赵凤全对该宗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在1996年前属于申请人赵凤广不持异议,但认为1996年宋岗村委进行宅基地调整,当时按照一分宅二分地的政策,自己为了换回该宗争议宅基地,已经从其承包耕地上进行了相应扣减,故认为此时该宗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查清事实,调查组走访了当时参与分地的五户代表中目前在世的两户代表赵凤林和赵凤华,但两人说法相互矛盾。宋岗村委提供的证据虽表明1996年进行宅基地调整时有一分宅二分地的政策,但不能充分证明从哪块地上、怎样扣减了申请人赵凤广的承包地,加之目前争议双方承包地现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且当时在分地时有一、二等地相互折算的惯例,故现在无法查清争议双方的真实承包地面积。同时,在调查中,申请人赵凤广还提交了同组赵凤发、陈磊等21名村民亲笔签名按印的证明,证明其当时并未参与一分宅二分地调整,以表明目前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所有。综上所述,本着实事求是和原始凭据真实有效之原则,经实地勘察及调查,赵凤广名下的宅基地被赵凤全翻建猪圈占用至今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相关规定,依据1990年农村宅基地丈量清查登记表原始资料、有关票据及实地调查情况,经乡政府研究决定:该宗争议宅基地所有权归宋岗村委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申请人赵凤广所有,同意赵凤广在该宗争议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房屋,但不得私下买卖,转让或出租。赵凤全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新政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宋岗乡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赵凤全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中被确权的宅基地位于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宋岗村委赵营组,原系赵营村民组划分给第三人赵凤广及其父母、妻、子共同作为宅基地使用。1990年秋宋岗乡人民政府在对宅基地清查登记时登记在赵亮娘名下,该宅基地南北宽16.7米,东西长12.3米,面积共计205平方米。其四至分别是:东至赵敬民,南至赵凤全,西至空地,北至水沟。同年12月3日,赵凤广交纳了上述宅基地的丈量费8元,证费、超宅费、审批费共计103.2元。1998年赵凤广在宋岗街买商品房后,将旧房拆除,同年腊月赵凤全以屠宰及圈猪为由在此搭建猪舍及杀猪锅,2009年前后,赵凤广要求赵凤全返还该宅基地未果发生纠纷。2013年7月,赵凤广向宋岗乡人民政府反映其宅基地被赵凤全从1998年占用建猪圈不予归还,要求宋岗乡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宋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该确权申请后,依法于2013年8月19日组成调查组对需确权宅基地的来源、现状等进行了调查、走访、勘察,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乡政府调取了宋岗国土资源所1990年宅基地丈量的底册及争议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赵营西组2013年土地综合直补面积登记明细表。并于2013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宋政(2013)79号“宋岗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宋岗村委赵营组村民赵凤广与赵凤全宅基地纠纷进行确权处理的决定”。决定将上述争议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宋岗村委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申请人赵凤广所有,同意赵凤广在该宗争议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房屋,但不得私下买卖、转让或出租。另查明,赵凤全现有本组分得的宅基地一处,四至为东至赵风刚,南至赵应山,西至空地,北至赵亮娘,面积为247平方米。本案中确权的宅基地现被赵凤全占用建有猪圈。赵亮娘于2003年去世。1996年赵营组土地调整时,赵凤广家和赵凤全家均为四口人,每人应分得承包地为1.23亩。2013年赵凤全享有本户地亩补贴面积为4.920亩,赵凤广享有本户地亩补贴面积为4.920亩。

一审法院认为,赵凤全是乡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中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乡政府和赵凤广认为赵凤全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个人之间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在处理权属争议中,政府可以调查、现场勘察、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证据、对证据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下发处理决定。本案中,因赵凤全和赵凤广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双方发生纠纷,赵凤广申请乡政府进行确权,乡政府依法享有作出本案确权行为的行政职权。乡政府受理该确权申请后组成工作组按法定程序对该争议宅基地的来源、变更情况、现在状况进行了调查、走访、现场勘察、调取争议宅基地的原始档案材料和争议双方2013年的地亩补贴面积,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最终认定该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历史以来属于申请人赵凤广,争议的另一方赵凤全主张在1996年通过“一分宅二分田”的政策换得了争议宅基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赵凤全诉称乡政府作出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错误,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赵凤全主张占用原登记在赵亮娘名下的争议宅基地系1996年土地调整时扣减其承包地后取得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乡政府调取的赵凤全在2013年的地亩补贴面积来看,其补贴面积为4.920亩,与其本村民组相同人口数的村民的土地面积是一致的,并没有减少,其当庭解释是在调整土地时付款购买的,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每户农村居民只应享有一处划拨宅基地,赵凤全家在赵营组已取得与争议宅基地相邻的一处划拨宅基地,而赵凤广家除争议宅基地外,并没有取得划拨的其它宅基地。对宋岗乡人民政府辩称应当驳回赵凤全诉讼请求的意见应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凤全要求撤销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宋政(2013)79号“宋岗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宋岗村委赵营组村民赵凤广与赵凤全宅基地纠纷进行确权处理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