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63—1号
丁喜梅、刘殿敏诉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上诉人丁喜梅、刘殿敏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63号行政裁定。因该文书中有文字错误,现更正如下:
将裁定书第12页“代理审判员段励刚”更正为“代理审判员王盛楠”。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