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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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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五星福利纸箱厂与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批复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五星福利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严光宏,厂长。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倩,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浉河五星福利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严光宏,厂长。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倩,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信阳天梯矿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福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正贵,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雷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长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正贵,信阳天梯矿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福利纸箱厂(以下称福利纸箱厂)因诉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利纸箱厂法定代表人严光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骈天民,被上诉人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程倩、周玉胜,被上诉人信阳天梯矿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称天梯公司)和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雷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雷诺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正贵、时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3日作出信政土(2012)127号《关于撤销﹤福利纸箱厂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信市政土(1998)141号)文件的批复》,主要内容为:1997年11月,天梯公司为了规避向上一级政府审批用地,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将本应由上级信阳地区行署审批的16.87亩用地手续,分别以福利纸箱厂和雷诺公司的名义向原县级信阳市人民政府申报,并获取了信市政土(1998)141号文批准。该行为是一种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意撤销信市政土(1998)141号文,并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福利纸箱厂不服信政土(2012)127号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信政土(2012)127号批复。福利纸箱厂不服,提起诉讼。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以下主要事实:原告福利纸箱厂与第三人天梯公司争议的土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七里棚村。该争议地原为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七里棚村集体所有。1997年11月1日雷诺公司与七里棚村委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面积约17亩,每亩6万元,位于宝石桥南边,五星乡纸箱厂西,乡间便道南,住宿楼东。1998年3月28日,信阳市五星乡人民政府(以下称五星乡政府)为规避向原信阳地区行政公署上报审批,而向原信阳市人民政府(县级市)报告《关于我乡乡办企业补办用地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五乡政(1998)26号),将雷诺公司征用签订协议的约17亩土地中,其中一块9.45亩(现争议地)土地以福利纸箱厂的名义进行报批。1998年7月9日原县级信阳市人民政府向福利纸箱厂作出信市政土(1998)141号《关于福利纸箱厂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同意福利纸箱厂占用五星乡七里棚村十三组土地9.45亩(非耕地)接受处罚后,补办征(拨)用地和出让所有权等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出让年限为叁拾年。1998年7月18日,原县级信阳市人民政府给福利纸箱厂颁发了信市国用(1998)字第1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地面积5980.3平方米(8.97亩)。

第三人天梯公司的前身为信阳地区京九铁路建设开发总公司,1999年7月更名为信阳天梯矿业开发总公司。1998年信阳地区京九铁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投资雷诺公司150万,雷诺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下属公司。2000年8月,雷诺公司与七里棚村重新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每亩9万元。天梯公司从2000年9月5日起分17笔共支付五星乡七里棚村征地安置费151.5万元。2001年12月24日,生效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1)信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雷诺公司属于天梯公司的下属公司。

2002年8月22日,福利纸箱厂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写出“关于土地使用者所有权有关问题的说明”,认为雷诺公司是以福利纸箱厂的名义购买的争议地,为颁证方便,土地使用证只是以福利纸箱厂的名义办理登记,天梯公司支付的征地费用,同意该土地更名为天梯公司。2003年1月8日,天梯公司与福利纸箱厂签订协议书,就争议土地以福利纸箱厂的名义进行出卖,天梯公司支付福利纸箱厂劳务费1.5万元。福利纸箱厂于同月23日收到该劳务费。2003年1月23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就福利纸箱厂持有的信市国用(1998)字第1027号土地使用证涉及的土地发出拟转让给信阳国土储备中心公告。同年2月20日福利纸箱厂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和信阳市国土储备中心送达了公告异议证明,称公告中的土地使用权不同意拟转让,转让证明失效。同年2月26日福利纸箱厂向天梯公司送达终止2003年1月8日与天梯公司签订的协议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福利纸箱厂在报纸上发出信市国用(1998)字第1027号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并声明该证作废。同年2月21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报纸上发出因福利纸箱厂土地使用证遗失注销,重新颁发新证的公告。同年5月24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一分局给福利纸箱厂“关于福利纸箱厂补办土地证情况说明的函”,认为信市国用(1998)字第1027号土地使用证未丢失,存于雷诺公司,中止补办程序。福利纸箱厂得知信市国用(1998)字第1027号土地使用证在天梯公司里,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梯公司返还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经多次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2)豫民审字第01557号民事裁定,认为由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已被政府收回,返还土地证争议对双方已无实际利益,裁定终结审查该案。

2005年7月12日,天梯公司向信阳市国资委请示请求信阳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地重新确权,更正土地使用证名称。经多次行政处理,2007年9月1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向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政土(2007)155号《关于撤销﹤关于信阳市五星福利纸箱厂完善用地手续的批复﹥(信市政土(1998)141号文件)等的批复》,撤销信市政土(1998)141号土地批复,收回福利纸箱厂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用土地使用证,天梯公司重新申请,按政策重新出让给天梯公司。福利纸箱厂对信政土(2007)155号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河南省人民政府认为当事人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决定中止行政复议。2012年6月13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本案信政土(2012)127号被诉批复。

经现场勘查,福利纸箱厂现已在争议的土地上南部建起四层主体结构楼房。1998年7月河南省信阳地区撤销,改为地级信阳市。

一审法院认为,(一)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县级信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