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嵩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UNIT220922/FWUCHUNGHOUSE213QUEEN′SROADEASTWANCHAIHK。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泽,该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马懿,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肖婕,郑州凤凰岛度假酒店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岛公司)、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国际)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凤凰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嵩岭,思创国际的法定代表人马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龙泽,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建、肖婕,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王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岛公司、思创国际因认为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区政府违法占用公司土地,强制拆除地上附属物,于2013年10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9.7亿元人民币。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2月18日,思创国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2003年3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凤凰岛树林果园展示基地(以下简称展示基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保,该展示基地的经营用地系承包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的集体土地,面积418.73亩,承包期限30年,从2005年7月12日至2035年7月12日止。2005年7月12日,中国公民王保(甲方)与思创国际(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005年8月11日,郑州市商务局作出(郑商外资(2005)112号)《关于设立合资企业凤凰岛农林开发公司的批复》。2005年8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凤凰岛公司颁发编号为(商外资豫府郑资字(2005)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5年8月24日,凤凰岛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凤凰岛公司颁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2006年4月25日,郑州市旅游局为该公司颁发旅游景区(点)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2011年1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政文(2011)257号)《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0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政文(2012)245号)《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12年11月15日,二七区政府印发(二七政会纪(2012)57号)《关于郑州凤凰岛度假酒店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2年11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三委”、全体党员、村民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2年11月23日、12月3日,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关于对麦秸垛沟社区实施拆迁改造的通告﹤第一号﹥、〈第二号〉》。2012年11月23日,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拆迁改造宣传资料《致麦秸垛沟社区居民朋友的一封信》。2012年12月14日,为确保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二七区政府经研究成立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2012年12月27日,凤凰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1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社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展示基地(乙方)协商,就乙方园区内的附属物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2013年1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在郑州晚报上发布《公告》。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征收拆迁行为发生于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项目改造过程之中,其地点在二七区政府辖区内,故被诉征收拆迁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二七区政府。凤凰岛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大桥西路北凤凰岛。凤凰岛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归麦秸垛沟村所有,因合村并城改造项目需要对麦秸垛沟村进行整体拆迁,故被诉征收拆迁行为应当涉及凤凰岛公司,其与征收拆迁行为应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凤凰岛公司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思创国际是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亦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二原告要求确认被诉征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原告就所称的损失或补偿,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凤凰岛公司、思创国际各承担50元。 凤凰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一、本案不仅是合村并城,还存在把集体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事实,这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也是征收主体,实施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二、上诉人赔偿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不予赔偿错误。三、一审法院拒不调取证据、剥夺上诉人质证权利,以及遗漏重要证据,均属于程序违法。四、一审法院以民事争议、行政审判不宜审查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理解法律错误,因为涉案争议属于行政审判应当履行的职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违法并改判赔偿。 思创国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其上诉意见与凤凰岛公司基本相同。 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答辩称:一、拆迁行为是侯寨乡人民政府具体指挥、麦秸垛沟村具体实施的,二七区政府只是作出了规范性文件,要求上述基层单位依法实施拆迁,并未直接参与拆迁行动,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涉案土地及附属物属于展示基地的财产权益,与凤凰岛公司无关,该公司不享有提起行政赔偿的起诉资格。三、民事争议在行政审判中不能直接裁判,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其只是下发规范性文件,要求下级政府依法办理,不应当承担由下级行政机关所作出行政行为的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通知展示基地参与本案诉讼,可能对其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审 判 长 王 松 审 判 员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