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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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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俊花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获行初字第54号 原告袁俊花,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住辉县市城关镇。 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俊花请求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获行初字第54号

原告袁俊花,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生,住辉县市城关镇。

被告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学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洪罡,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俊花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袁俊花,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韩洪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位于辉县市城关镇新乡路268号,占地126平方米的一层砖混住房,2013年3月开始,被告决定对辉县市内东至九山路,西至共和路,南至南关学校北侧围墙,北至涌金大道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的房屋现位于此内。2014年8月20日凌晨二点左右,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动用四、五十人之多,强行拆迁,导致原告的房屋倒塌,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家具等被压在土石之中。对于合法的征收活动,被告应当依法行政,依法征收,被告未经任何行政手续,未经法定程序,也未给原告下达征收决定书,强制拆迁显然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四份证据:

证据一、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给袁保、袁俊花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通知原告限其接到通知书后到房屋征收办公室洽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

证据二、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给刘桂英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一份,证明原告刘桂英为拆迁事宜进行过信访,被告对原告所作的信访答复;

证据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就此事进行过信访;

证据四、五份现场照片,证明房屋被拆后的现场所残存的瓦砾等照片。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拆迁行为并非是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所实施的,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异议:

一、原告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也无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被告的通知没有原件无法核对,同时不能证明房屋是被告所拆迁的;

三、信访答复不能证明房屋是被告所拆迁的;

四、信访意见书中的停水、停电不是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所实施的;

五、照片不能证明原告现在所述的房屋是被告所实施强拆的。

本院依职权到辉县市公安局调取该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取证的材料。

1、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8月20日询问袁得保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0日2点20分,被告一行40人左右到我家里,什么话也没有说,强制拆除了我姐姐的房屋,他们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我们去报警时,又将我的房屋拆了一半,把我妻子强行抬出房屋并将我家的房屋全部拆除,家电全部被砸在屋内;

2、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8月20日询问秦玉辉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0日2点20分,被告一行40人左右到我家里,什么话也没有说,强制拆除了我姐姐的房屋,他们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我们去报警时,又将我的房屋拆了一半,把我强行抬出房屋并将我家的房屋全部拆除,家电全部被砸在屋内;

3、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8月20日询问袁俊华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20日2点20分,被告一行40人左右到我和我兄弟家里,什么话也没有说,强制拆除了我和我兄弟的房屋,他们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我的家具和家电都被砸在屋内;

4、袁天福的房屋坐落草图一份,证明原来房屋被拆前的结构和面积;

5、袁俊花的房屋坐落草图一份,证明原来房屋被拆前的结构和面积;

6、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委会情况说明两份,证明经和原告数次沟通协商,多次和市征收办和开发商协调,原告拒不接受拆迁方案,漫天要价。

原告对以上本院调取的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南关村委会的两份证明不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系被告给原告发的通知,与本案有关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三是原告到被告处进行信访的客观事实,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是在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后现场残存的瓦砾,仅仅能证明房屋已经被拆除,不能证明房屋系何人所拆,对该证据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袁俊花的姐姐在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有一处宅基地。2008年袁俊花的姐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了袁俊花,袁俊花于2009年初在该宅基地上建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屋,2009年10月份该房屋建成,建成后原告及其爱人孩子在该房屋中居住。

2013年3月份辉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内东至九山路,西至共和路,南至南关学校北侧围墙,北至涌金大道进行旧城改造,原告的房屋在该改造区域内,2013年11月2日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袁保、袁俊华发出通知,内容为:“你的房屋在江山帝景征收范围内,南关村多次与你联系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你的房屋已影响拆迁户的回迁,对你的房屋已进行评估,限你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市征收办公室谈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否则,市房屋征收办将依法依据程序进行处理,望你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负责”。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2014年8月5日,辉县市南关村民委员会以该房屋系危房在汛期禁止使用为由,将原告家大门用砖水泥垒死,原告搬出该房屋在外找房屋居住。

2014年8月20日凌晨二时左右,原告以被告动用五十人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拆为由,向辉县市公安局110报警,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但未能查明这四、五十人系何人所指派进行了强拆,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不承认是被告进行了强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能证明是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拆的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