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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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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喜梅、刘殿敏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63号 上诉人丁喜梅(一审原告),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刘殿敏(一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丁喜梅丈夫。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濮阳市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63号

上诉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