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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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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兰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0号 上诉人李保兰(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刘申金(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0号

上诉人李保兰(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刘申金(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肖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光东,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保兰因刘申金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不予登记《告知书》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发现,李保兰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豫法行申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由于该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