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50号
上诉人李保兰(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55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刘申金(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被告),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肖河,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光东,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保兰因刘申金诉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不予登记《告知书》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行初字第4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发现,李保兰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再字第0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豫法行申字第0031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由于该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