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1号
上诉人付鹏飞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更正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