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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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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鹏飞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1号 上诉人付鹏飞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1号

上诉人付鹏飞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更正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