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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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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宋丽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64-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卫生局。住所地浚县城关镇三丰巷。 法定代表人刘水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民,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64-1号

申请执行浚县卫生局。住所地浚县城关镇三丰巷。

法定代表人刘水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民,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王岩,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执行人宋丽娟,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浚县卫生局申请对宋丽娟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浚行执字第464号行政裁定书,将宋丽娟账号上的3000元扣划后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〇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