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46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民,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王岩,浚县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二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宋丽娟,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浚县卫生局申请对宋丽娟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浚行执字第464号行政裁定书,将宋丽娟账号上的3000元扣划后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