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惠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周官,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石朝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叶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贤,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官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周官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官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学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