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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柳鸿鸣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中行初字第71号 原告柳鸿鸣,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华,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柳鸿鸣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中行初字第71号

原告柳鸿鸣,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华,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柳鸿鸣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辉,郑州市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鸿鸣不服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郑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鸿鸣的委托代理人柳华、王治国,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辉、段学聪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6月26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法律、法规与政策适用的相关问题,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继续审理,本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4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金水区政府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了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征收项目名称: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黄河路以南、金水路以北、东明路以东、未来路以西及周边部分规划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具体为:……(十四)金水区纬五路54号(河南省看守所及河南省公安厅家属院等)……

三、征收组织实施部门: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六、启征日期:2012年10月26日;七、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被告金水区政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关于郑州市金水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郑州市金水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证据1、2证明征收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的第八条规定。3、关于金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的申请(金征办(2012)25号);4、通告及张贴照片(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5页);5、关于申请对郑州市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出具意见的请示(金发改(2012)34号);6、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A地块、B地块、C地块)改造项目相关意见的函(郑发改城市(2012)732号);7、金水区城市改造办公室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请示(金城改(2012)69号);8、关于郑州市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说明;9、郑州市金水区聂庄片区(一期)规划范围图,在报告中提到的A、B、C三区指的就是图中的三块;10、征求意见表(包含省公安厅家属院、省物资基建公司家属院、市政局家属院及纬四路小学家属院);11、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会议记录、签到表和会场照片;12、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座谈会会议记录、签到表和会场照片;13、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是区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论证会和坐谈会形成的报告;14、金水区政府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及张贴照片;15、金水区政府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的会议纪要(金政会纪(2012)22号);16、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2)2号);17、金水区政府关于聂庄片区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及张贴照片;18、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两份((2012)98号、(2012)137号);1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12)245号)及附件9;证据3-19证明征收程序合法、依据合法;20、土地使用证两份,证明本次征收的范围内均是国有土地,没有集体土地;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国务院第590号令);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3、《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24、《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郑政(2011)31号);2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2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指导的通知》(郑政文(2012)3号);27、《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10)44号);证据21-27为政策法律依据。28、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2)9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

原告柳鸿鸣诉称,一、被告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征收决定违法。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所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客观事实和原告房屋所在的位置和状况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如下:1、被告对于金水区聂庄片区(包含原告房屋在内)的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未按照相关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层层审批。2、原告所在的金水区纬五路54号院(河南省看守所及河南省公安厅家属院等)不符合旧城改建的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前提有两个条件:(1)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2)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原告所在的金水区纬五路54号院截至目前没有任何部门认定该范围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屋是否确定为危房,应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申请人申请,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作出结论。二、被告的征收决定没有相关部门对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三、被告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被告不尊重客观事实,征收对象存在严重错误和混乱。被告所出具的房屋征收决定中将征收范围内所涉的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一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显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房屋征收法定程序的规定,应属违法。1、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2、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3、被告没有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从未参与过上述程序,被告针对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出一个通告,原告作为被征收人权利被直接剥夺。五、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六、因被告所作出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致使纬五路54号院3号楼错误的被“征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柳鸿鸣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庭审时原告将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被告金水区政府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征收纬五路54号院部分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不列为征收补偿范围,重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规划示意图照片一张,证明该片区征收后所要进行的项目为商业用地,建写字楼、高档住宅,用于商业开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