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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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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执字第377号 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执字第377号

申请民权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某某,女,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豫民公路罚(2014)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法正确,处理适当。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豫民公路罚(2014)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即: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李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

执行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刘薛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