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民行执字第369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贾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权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豫民公路罚(2014)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法正确,处理适当。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豫民公路罚(2014)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即: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贾某某处以20000元罚款。
执行费200元,由被申请人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刘薛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