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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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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孝好与光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违法及行政赔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申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孝好,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生,住信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 申请再审人胡孝好因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行申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孝好,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生,住信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

申请再审人胡孝好因诉被申请人光山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主耍证据末经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枉法裁判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1997年,光山县人民政府光政土字(1997)第89号土地管理文件,批准划拨原城关镇油毡厂南侧弦山南路西侧一宗闲置国有土地252平方米,给城关镇和平街后吴居民组作为组办企业使用。该文件上明确载明“该地块批准后,末经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1998年6月19日,未经光山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再审人胡孝好从后吴居民组购买了其中的四间地皮建房,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房手续,但该两证上显示的用地单位均为城关镇吴岗村民组。1998年8月25日,胡孝好在开工建房时,光山县城建局监察大队下达了暂时停工通知书。2009年8月6日,光山县弦山南路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向县国土局提出《关于收回弦山南路、水果市场以南部分拆迁改造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要求收回弦山南路西侧、水果市场以南部分拆迁改造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2009年8月18日,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光政土(2009)58号),《关于收回弦山南路西侧六拆迁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决定》。并依据该县光弦南指(2009)2号《光山县弦山南路拆迁改造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文件规定,执行“拆五返一”政策,后吴居民组八间地皮以总价折款返还给后吴居民组,并要求处置好买卖双方利益关系。

审查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的转让等有明确的规定,本案诉争地皮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性质。根据该条例,该土地使用权,未经报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1998年,后吴居民组未经报批将其中四间地皮擅自转让给胡孝好,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胡孝好购买后吴居民组四间划拨地皮自建房,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有关权利纠纷。光政土(2009)第58号决定与申请再审人胡孝好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以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而且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胡孝好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不符合再审的规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

驳回胡孝好申请再审的请求。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郑 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