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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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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5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5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

法定代表人王四新,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51508.61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占用荥阳市城关乡高雷垌村土地2077.61平方米建工厂,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做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对被执行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新建建筑物、处以罚款,其中罚款的数额共计51508.61元,并决定对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占基本农田、村庄用地建工厂,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51508.61元及其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