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1号 原告姚淑娟,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 原告姚淑娟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淑娟于2015年1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淑娟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