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趁红,女,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4-0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14-0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