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陈金枝,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靳林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雷,中牟县公安局郑庵派出所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郭雷华,中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何焰兰,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陈金枝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枝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