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申字第29号
赵正军诉郑州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中行初字第206号行政判决,赵正军提出上诉后,本院作出(2014)郑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物价局不服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该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于东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