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法行执字第1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某某、刘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3)第05-061号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