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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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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天禾出租汽车公司诉义马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014)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义马市天禾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珠江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守炯,该局局长

(2014)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义马市天禾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珠江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守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马市天禾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诉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行政许可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三行辖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军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郝雄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杰、陈贞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随后义马市相继成立了另外三家出租车服务公司,分别为宏达公司、祥云公司、鸿庆公司。2004年12月,被告原局长邱明涛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四家出租车公司,召开了出租车管理会议,会议决定,每家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控制在30台,对宏达公司超出的6辆、祥云公司超出的4辆,按每车罚款5000元后投入运营,在公司车辆淘汰时,进行扣减。但是到了2011年车辆淘汰时,不仅这些公司的车辆没有扣减,反而增加了,目前宏达公司车辆为37辆,鸿庆公司车辆为36辆。我公司多次找被告反映情况,并提交申请,要求增加车辆,但均无结果。我认为被告存在歧视行为和不公平实行行政权力的行为。结合义马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框架不断扩大的事实,我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申请办理出租车上牌,并不违反行业规章、以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5个出租车上牌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10月10日申请表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增车申请;2、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5份,原义马市交通局副局长王立新证言1份,证明被告研究过义马市出租车辆增加的计划,按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出租车数量一致,以及被告下属机构义马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同意原告公司增加5辆出租车的申请;3、(2004)1号义马市交通局会议纪要一份、义马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一份,证明义马市交通局有着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数量保持一致,公平竞争的会议精神。

被告交通局辩称: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之规定,因出租车经营系需政府特别许可的公共交通工具,增加出租车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且需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我局无权直接为原告办理出租车上牌手续。我局作为义马市客运市场的主管部门,目前还未发现义马市出租车运力不足,需增加出租车的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2014)2号文件,证明被告交通局没有直接办理出租车上牌手续的权限;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义政办(2002)30号文件,证明被告交通局具有管理义马市交通行业的职权。

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天禾公司系义马市出租汽车公司。2004年12月29日,义马市交通局主持召开了有市客运办、运管所、宏达出租汽车公司、祥云出租汽车公司、鸿庆出租汽车公司、天禾出租汽车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的第(二)项为:各出租车公司车辆台数原则上控制在30台,对宏达出租汽车公司超出计划的6辆和祥云出租汽车公司超出计划的3辆,按每车5000元进行违约罚款处理后并入所在公司投入运营,超出计划的车辆数,在公司车辆淘汰时,将进行扣减。2011年出租车辆淘汰时,超出的车辆并没有进行扣减,反而四家公司的出租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目前宏达出租汽车公司37辆、祥云出租汽车公司36辆、鸿庆出租汽车公司34辆、天禾出租汽车公司32辆。

2007年原告天禾公司向被告申请增加出租车辆,填写了5份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被告交通局下属机构义马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在审批表上作了签章,但之后被告交通局一直未给予天禾公司任何答复。原告认为根据义马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框架不断扩大的事实,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申请办理出租车上牌,并不违反行业规章、以及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5个出租车上牌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原义马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青山(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任负责人),证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5份客运出租汽车T牌审批表上的签章是义马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的签章。

本院认为: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具有城市客运管理的职责。原告天禾公司向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义马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提出增加五辆出租车的申请,并经该客运办同意,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但被告交通局对原告的申请长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义马市天禾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办理5辆出租车上牌手续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爱霖

审 判 员  范方萍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