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行初字第16号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男,1970年11月21日,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朵,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小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新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