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牟环保行审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中牟县官渡大街文化活动中心5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41621158—1。
法定代表人兰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郑州天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乡冉老庄村东(国有林场西林区),组织机构代码:76169618-8。
法定代表人雷学锋。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4)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牟县官渡镇仓狼路东的奶牛养殖厂区的建设项目,在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4)第3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娟
代理审判员 黄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