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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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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法行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 本院在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法行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2-067号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月

责任编辑:国平